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14〕178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以下简称“北京代办处”)负责本实施细则的执行工作,负责专利资助金的受理、审查工作。
第二章 申报方式
第三条 专利资助金采取网上申报和纸件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申报是指申请人在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网址http://zizhu.bjzldbc.org.cn)提交申报表。
纸件材料申报是指网上申报后,将纸件材料提交至北京代办处。
第四条 申请人原则上应自行申报专利资助金。如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仅可选择一家办理。
每个申报周期内,申请人仅能申报一次。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报的,申请人本次不得再自行申报。
专利资助金申报时间和申报范围以申报通知为准,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网上申报
第五条 申报专利资助金,申请人应首先在网上申报系统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提交专利资助申报请求。注册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在网上申报系统中指定一家相应专利代理机构,得到该机构同意后,方可由该机构进行专利资助申报。
第六条 提交申报表后,申请人应及时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查看通知。
申报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按网上申报系统预约时间提交纸件材料。
申报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申报信息。未在期限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提出申报。
第四章 纸件材料申报
第七条 专利资助纸件材料包括从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
《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和专利证明材料三部分。纸件材料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名。
第八条 根据申请人不同类型,提供相应身份证明文件: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需同时提交工作居住证复印件,并需签名。
(二)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根据专利资助不同类别,提供相应专利证明材料:
(一)申报国内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1.申报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
2.申报国内发明专利代理服务费资助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用一并申报,并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申报发明专利第七年、第八年年费资助的,提交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打印的收费信息查询页。
4.小微企业申报发明专利授权后前三年度年费的,提交《北京市专利资助金小微企业承诺书》原件和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打印的收费信息查询页。小微企业授权当年年费,应与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用一同申报。
5.专利资助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材料或文件。
(二)申报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1.申报香港标准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香港知识产权署颁发的批予标准专利证明书复印件。
2.申报澳门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澳门经济局颁发的专利注册证复印件。
3.申报台湾地区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台湾智慧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4.专利资助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材料或文件。
(三)申报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1.专利证书首页及授权公告首页复印件。
2.含有专利著录项目信息的专利证书页及授权公告首页相关著录项目信息的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人公章或签名。
3.专利资助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条 纸件材料应按照顺序沿左侧装订成册。证明材料应按照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申报表中记载的文件顺序依次排放。
纸件材料提交一式一份,应打印或复印在A4纸上,文件应整洁、清晰。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按网上申报系统预约时间提交纸件材料。纸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
未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提出申报。
第五章 申报材料审核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审核包括对网上申报材料的审核及对纸件申报材料的审核。
第十三条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北京代办处应及时审核,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第六章 资金发放
第十四条 专利资助金领款通知通过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和北京代办处网站公示、网上申报系统通知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专利资助金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发放。接到领款通知后应及时查看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因申请人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有误或单位及个人名称变更未及时修改注册信息,导致资助金汇款失败,视为放弃领取专利资助金。
第七章 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七条 对于信誉好、申报质量高,且专利电子申请率达到100%的单位,可以申请开通绿色通道服务,经批准同意后,享有绿色通道服务资格。
绿色通道服务是指申请人在进行纸件材料申报时,仅需提供《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表》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无需提供相关专利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绿色通道服务仅适用于国内专利资助金申报。
第十九条 绿色通道服务开通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在网上申报系统填写《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绿色通道服务申请表》,并提交开通请求。
(二)北京代办处收到开通请求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开通的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保证申报质量,如材料审核时发现五处(含)以上错误的,视为本次申报未提出。
第二十一条 绿色通道资格仅当前申报周期有效。
第八章 小微企业
第二十二条 对于小型或微型企业,可以申报小微企业发明专利授权后前三年度年费资助。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自行认定是否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如实填写《北京市申请专利资助金小微企业承诺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四条 自行认定的小微企业名单在网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小微企业资质有效,予以资助小微企业年费;有异议的,进一步核实小微企业的资质,申报企业应给予积极配合,拒不配合或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认定为弄虚作假行为,按照《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专利资助金绩效考评工作需要,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报告及专利资助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京知局〔2015〕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