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中心接到专利权人询问:在某电子商务平台上发现专利侵权行为,对电子商务平台专利侵权责任认定原则存在困惑,本文现对此作简要分析。
一、电子商务平台侵权责任的确定
电子商务平台的专利侵权责任可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类。直接侵权指的是行为人直接实施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间接侵权有两种含义,一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权,但其行为帮助和指导了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因而对权利人造成了损害。二是指行为人并没有从事任何侵害行为,但由于特定社会关系的存在,依法须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1]。下面,将根据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模式来具体分析侵权责任认定原则:
1.电子商务平台直接参与买卖的“自营模式”。即自己采购商品在平台上销售,自营商品中电子商务平台方的角色既是平台管理者,也是销售者。对于该模式,电子商务平台属于直接侵权方,可直接追究电子商务平台的直接侵权责任。
2.电子商务平台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不参与买卖的模式。即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其商户属于第三方个体,平台上的商品是由第三方采购和销售,平台仅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对网站进行运营维护;此模式下,一般认定第三方商户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电子商务平台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应认定电子商务平台属于间接侵权方,可追究电子商务平台间接侵权责任。
3.电子商务平台既有“自营”,也有只提供交易平台,不参与买卖的“混合模式”。即“自营”和第三方同时运营的模式。在现实中,大量的电子商务平台都属于此模式,当权利人遇到专利侵权行为时,首先要界定该商品是属于自营商品还是属于第三方销售的商品,如属于自营商品则根据第一种模式来认定侵权责任;如属于第三方销售的商品则根据第二种模式来认定侵权责任。
二、间接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电子商务平台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不参与买卖的模式中,平台为网络交易双方提供空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要体现在对卖家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了严格审核,在用户服务协议中加入了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条款,以及在接到权利人的投诉后,及时移除了涉嫌侵权的商品等,则不承担间接侵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权利人的侵权通知中没有明确指明侵权商品信息的位置,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就无从“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这种情况下,电子商务平台可能会因为权利人没有发出有效的通知而免于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北京12330提醒,权利人发现电子商务平台上存在专利侵权行为时,首先要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再根据责任划分进行维权。属于“自营模式”平台侵权的,可直接到电子商务平台注册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执法部门或法院进行维权;属于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不参与买卖的模式或者“混合模式”侵权的,可选择到电子商务平台注册地或者第三方所在地的行政执法部门或法院进行维权。
【参考文献】
[1]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通识教材》,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