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6日是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由(WIPO)于2001年4月26日设立,并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科学和的意识,营造鼓励的法律环境。每年为世界知识产权日确定一个活动主题,成员国围绕该主题举办各种宣传活动,突出知识产权在各国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
2019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奋力夺金:知识产权和体育。知识产权作为促进体育赛事传播、保障体育产业技术进步的制度之一,在体育产业发展中起到关键的作品。本文就结合本次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介绍体育产业中的知识产权内容和主要问题。
一、体育产业中的知识产权内容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内容,各类知识产权在体育产业中,均有所涉及。
(一)专利权
体育产业中,各种体育器械的制造方法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体育服装、器材等体育用品可以通过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
(二)商标权
商标权是体育产业中涉及最多的知识产权类型。无论是大型运动会的徽记等体育标志、还是各种体育用品、体育服务等都可以通过申请产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进行保护。
(三)特殊标志
体育标志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认定为特殊标志进行保护。因为赛事的名称、徽记、吉祥物等体育标志具有一定的综合性,既与商标相似,具有识别性和标记权,同时体育标志又与商誉、特许经营权等有关,表现出经营性资信权益的某些特点。
(四)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体育产业涉及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保护的内容也很多,例如为大型运动会而创作的各类声乐影视作品可以用著作权保护;在体操运动中各类体操动作的影像;体育相关的知名人物的自传和回忆录;艺术体操、花样滑冰、武术等项目的节目编排等这些都受到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保护。
(五)商业秘密
体育产业中存在很多未披露过的信息。企业经过长期的经营掌握的客户名单以及客户的交易习惯、特殊偏好等信息可以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加以保护。另外,体育用品、器械等的原材料、制造方法等也可以通过用商业秘密来加以保护。
(六)不正当竞争
体育产业在宣传过程中,会涉及到对名称、字号、产品或服务质量、来源、特点等的宣传,期间若发生对他人知名商标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使用,对他人产品、服务的仿冒等情况,则易产生侵犯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字号或者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风险。
二、体育产业链各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
通过上文可以看出,在体育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均会涉及到知识产权内容。下面就对各环节的知识产权典型问题进行分析。
(一)体育用品
对于气垫跑鞋、“鲨鱼皮”泳装等体育产品,通过提升工艺、材质、结构来改善体育用品的性能,就可以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进行保护。体育产业用品的专利体现出行业企业的创新能力。以耐克公司为例,该公司已形成了集中在运动鞋、服装运动器械的构件和设计、比赛和训练中用到的数据处理和传输装置等领域的专利集群,这些专利和产品为耐克公司带来现在超过千亿美元的市值[1]。
对于国内外知名的运动品牌,如 “阿迪达斯”、“李宁”,通过注册商标来进行保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选择注册商标时,需要尊重体育明星的姓名权。前NBA篮球球员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公司的“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损害了其姓名权一案中,明确了关于商标行政纠纷中涉及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等问题,值得体育产业的相关企业借鉴参考[2]。
对于体育用品上具有独创性的图案、图形等,可以申请著作权保护,并且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一时间留存证据或者进行著作权登记。
另外,在授权各大卖场、连锁门店、网络销售等行为中,可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等方式,允许被许可方有偿使用体育产品经营者的名称、商标、专利技术等从事经营活动。
(二)体育转播
在体育节目转播过程中,各种录制、放映等行为应该受到著作权或者邻接权保护。体育竞赛、比赛等赛事的转播需要防范著作权侵权风险。体育比赛电视转播可分为比赛新闻报道、比赛转播和比赛集锦三个部分。新闻报道权益、转播权益和比赛集锦权益应当通过购买以获得授权。此外,三种权益彼此相互独立,购买获得了整场比赛的转播权益,并不当然拥有新闻报道权益和比赛集锦权益。体育赛事的组织者在制定观赛规则、签订转播合同等方面应当注意斟酌用语,明确约定权利义务范围和相应法律责任,避免相关纠纷的发生。
电视台想要直播某一体育赛事节目,需要通过赛事的组织者购买转播权,否则视为侵权。当电视台获得组织方授权,合法接受了节目信号并播放后,就对其播放的体育赛事节目信号享有广播组织权。例如中央电视台播放FIFA俄罗斯足球世界杯时,就向国际足联购买了中国地区的独家全媒体转播权,并为此支付了高额费用。因此央视对在我国境内播放的世界杯节目信号享有专有权[3]。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的规定,电视台对其合法播放的体育赛事节目信号享有的广播组织权涉及两类,转播权和录制、复制权。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三)赛事和场馆建设运营
赛事运营是非常复杂的运营活动,涉及体育赛事的多方面。我国对大型赛事都制定了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政策。其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主要集中在特殊标志登记、注册商标申请、赛事转播和有关作品的版权登记等。为了合法地进行赛事运营,需要妥善处理好赛事转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授权许可,在合同中应明确授权权利种类、范围、地域、期限、方式、许可费、违约责任等,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此外,体育赛事的宣传推广过程中,将涉及广告、代言等活动,也要注意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在场馆建设与运营方面,特别要重视著作权和专利权保护。在体育场馆的设计和建设之前,做好检索工作以避免与他人设计图的著作权、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冲突。在场馆的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建筑设备和施工方法的专利权保护。此外还需注意专利申请和后期转让、许可和收费等问题。在许可和转让的过程中,既需要考虑授权内容,还需要考虑授权时间、授权地域等因素。
(四)商业代言
每年都会有大量优秀的运动员为体育类产品生产商、运营商,甚至是其他领域的厂商进行代言。应注意商标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例如在奥运会期间,为规避隐性市场行为,奥运会参赛运动员不得为非奥运会赞助商进行代言和宣传。运动员如果违反此项规定,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在进行商业代言时,运动员和厂商要增强合同意识,诚实信用,事先进行法律咨询,明确协议中各条款的约束力和相关限制,并应注意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方面的风险。
维权中心提示体育产业各相关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和理解,有助于企业更好的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技术创新、品牌效应,从而维护好体育产品的核心竞争力,使得体育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权中心 张润之)
【参考文献】
[1] 观点来源于:体育产业别忘了知识产权这道关http://ip.people.com.cn/n1/2016/1103/c136655-28832330.html
[2] 观点来源于:业内解读最高法宣判乔丹商标案:侵权终要纠正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gsnews/2016-12-09/doc-ifxypipt0722624.shtml
[3] 观点来自于:2019 CPCC中国版权服务年会《著作权法如何保护体育赛事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