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咨询人向北京12330询问,称其拥有一项专利,欲以该专利入股与他人共同成立公司,询问有哪些注意事项。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讨论。
一、专利入股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能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并适用于商业用途,其自身的价值可以经过评估以货币的形式表现出来。正因如此,出资人能够以专利出资投入企业的运营,也即通常所说的专利入股。
二、专利入股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完成出资手续并确保没有瑕疵
专利入股,首先须对专利技术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移登记和公告手续。在获得有关手续后,出资人应到工商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以完成股东的出资义务。
(二)注意专利技术移交的内容完整
由于专利权人并不一定是专利的发明人,比如在职务发明中,有可能存在权利人和发明人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在移交有关专利权时,出资人除了履行转移、登记、公告等手续外,还应该将专利所涉及的图纸、技术方法和实施专利技术的有关经验一并进行移交,同时对专利技术的改进成果和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的约定。
(三)专利入股时要注意专利的稳定性
专利都是经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授权,但权利人有可能通过专利无效程序丧失专利权。在专利权中,发明专利由于经过实质审查,稳定性较高;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因为只经过形式审查,较发明专利而言稳定性较低。
(四)专利入股的其他注意事项
由于新《公司法》出台,将实缴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同时取消了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在理论上专利入股可以获得100%的股权。但是专利入股存在一定的风险,出资入股所占股权的比例并不是越高越好,过高或者过低都有可能出现问题。因为专利的价值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有可能被无效,也有可能随着技术的发展变化导致自身的价值降低,那么对专利入股的出资人就要设立完整的补充责任和退出机制,例如在专利价值贬损或被无效时,可以约定由出资人以实物或者资金进行补充。
北京12330提醒广大专利权人,在以专利入股时,要重点注意专利出资相关技术内容的完整性,专利自身的稳定性并明确出资人的补充责任和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