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2330月度信息分析公示(2016年6月)

  专利侵权纠纷的管辖

  近日,我中心接到某专利权人咨询专利侵权纠纷的管辖问题。鉴于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采取“双轨制”模式,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后,权利人既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专利侵权纠纷的管辖涉及行政和司法两方面。

  一、专利侵权行为

  根据《专利法》第60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被侵犯的专利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即该专利为有效专利。根据《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行政管辖

  根据《专利法》第60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遇到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1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理。《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所称管理专利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北京地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三、司法管辖

  司法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方面。

  (一)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体到北京地区,自2014年11月6日起,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须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二)地域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12330提示,管辖权的正确选择将大大提高权利人维权的效率,权利人应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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