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2330月度信息分析公示(2016年2月)

 近日,有咨询人询问使用合法途径购买的CD光碟的音乐制作手机彩铃,是否侵犯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一、制作彩铃的事实行为

  根据彩铃内容,可以分为两类:语音类彩铃,即以旁白加背景音乐混编而成的彩铃;音乐类彩铃,即直接剪辑音乐制作的彩铃。

  语音类彩铃的制作要求旁白与音乐按照一定韵律、节奏进行混音,形成了一个新的编曲形式,可以被认定为汇编作品。

  音乐类彩铃是直接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剪辑,并没有形成新的独立创作,故为是原作品的表现,仍然为音乐作品。

  根据文初事实描述,彩铃制作人是经过正规途径购买音像制品(CD光碟),推定音像制品制作人为作品著作权人,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二、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其中 “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被称之为机械表演权。机械表演是相对于公开表演而言的,是指借助录音机、录像机、刻录机等技术设备,以物质载体的形式记录作品,并在不同的时间与地点进行播放,是一种借助技术设备再现音乐作品的行为,属于对音乐作品的表演行为。

  三、著作权分析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项规定及第十四条规定,汇编作品的制作需要经过原著作权人的同意,语音类彩铃作为汇编作品,虽为一件新作品,但背景音乐的选择上仍然需要获得原著作权人授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彩铃制作人运用音频剪辑软件将音乐剪辑制作彩铃,并通过数字技术将彩铃储存在电话连接服务器中,当电话拨入时进行播放。因此,彩铃实际为作品的一种音乐作品的机械表演,也需获得原著作权人授权。

  彩铃制作人使用购买的正版CD光碟中的音乐制作彩铃,无论是语音类彩铃还是音乐类彩铃,都需要使用音乐著作权人的作品。通过上述信息推定,彩铃制作者没有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构成侵权。

  北京12330提醒制作人,需要使用音乐作品,但又无法确定著作权人时,可以通过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作品使用费的方式,获得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代理著作权人所发放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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