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中心接到咨询人询问,在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翻译权人如何行使著作权。这一问题,涉及到作品翻译权的形式,以及翻译之后形成作品的著作权。
翻译,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翻译权是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著作权的内容之一,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内容之一。经翻译形成的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称“演绎作品”,既包含已有作品的表达,又包含了演绎者的创作,其对于演绎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是“完整但不独立”的权利。所谓“完整”是指翻译后的演绎作品像其他作品一样,享有全部的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所谓“不独立”是指其权利的形式受到已有作品的限制。下文便从翻译权的行使、翻译作品的权利归属和翻译作品的侵权三个方面释明翻译作品常见的著作权问题。
一、翻译权的行使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翻译权或转让翻译权,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因此,翻译已有作品,翻译人应当先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合理的报酬,同时应当在翻译作品中为原作者署名。如果翻译的作品是演绎作品(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如根据已有文学艺术作品而改编完成的电影作品等),则翻译人不仅需要获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还要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但其中也存在例外,主要涉及到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和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三种情况:
一是合理使用。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或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以及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此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是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关于法律、法规等文件进行的翻译。
三是对已进入公有领域作品的翻译。作品超过了保护期即进入了公有领域,任何人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也可以不向其支付报酬的使用该作品。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作者的署名权等人身权利仍获得保护。
二、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由此可见,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其著作权由翻译人享有。
但需要注意的是,因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者的“独创”,故并非所有翻译作品均享有著作权。例如,因为在我国盲文和汉语语言之间是存在严格的意义对应关系的,因此将汉语转换为盲文是缺乏独创性的。由此产生的新作品也不享有著作权。
三、翻译作品的侵权判定
在处理翻译作品侵权问题时,主要会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认定抄袭,二是未经许可翻译的作品(非法演绎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对于如何认定翻译作品的抄袭问题,需要考虑翻译作品享有著作权的部分。如针对同一作品的两个翻译作品,尽管在部分词汇、语句上相同,因这些句子的译文可能存在来源相同的问题,故不足以判定侵权成立,而应从两部作品的整体句法结构、表达习惯等方面进行判断。
对于未经许可翻译他人作品后新产生的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的保护问题,通常认为“演绎作品一旦创作完成即产生著作权,权利瑕疵不得成为第三人非法使用演绎作品的抗辩事由”,即,即便翻译作品没有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其创作成果仍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对其翻译作品进行使用。
翻译是一种使用已有作品的方式,又是一种根据已有作品进行再创作并形成新作品的方式,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此,北京12330提醒翻译人,在翻译作品时,要取得作者的授权,同时注意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和原作者的署名权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