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22条关于专利授权条件的规定中对新颖性的要求,发明创造若在申请日前公开,便已成为公知技术。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新颖性不被认为丧失。
一、不丧失新颖性的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24条对上述特定情况进行了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家展览会议上首次展出的技术;(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中首次发表的技术;(三)他人未经申请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技术。
其中,第(三)种情况即指他人违反申请人本意的公开。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技术秘密的内容,如他人未遵守明示的或者默示的保密义务而将申请人的技术秘密公开;他人用威胁、欺诈、偷盗、间谍活动等不正当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经他告诉而得知技术秘密的任何其他人那里得知后进行公开。这两种情况的公开都是违反申请人本意的,是非法的公开[1]。
本条法律中所规定的期间称之为“宽限期”,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或延长规定。专利申请人在期限内未进行专利申请并提出宽限期请求的,将导致专利不被授权的后果。专利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同时主张宽限期要求,专利申请日仍然为申请要求提出之日,并不是将该技术的公开日作为专利申请日,在此与“优先权日[2]”区别。
二、泄露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求
宽限期申请人应当是被公开技术的所有人,同时也是后申请专利的主体。职务发明也可享受宽限期。
泄露人不能是专利申请人本人,但可以是专利申请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发明人和设计人,也可以是任何第三人,包括从专利申请人那里直接或间接获得技术秘密内容的人。
(二)行为要求
泄露人基于主观故意,从申请人或发明人处以不合法手段得来的技术秘密从而进行泄露的行为,导致该技术在申请之前进入公知领域。
三、泄露行为的举证
(一)举证责任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有《专利法》第24条第(三)项所说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出证明文件,证实其发生所述情形的日期及实质内容。
对《专利法》第24条的法律适用发生争议时,主张该规定效力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二)举证内容
举证的内容《专利法》第24条第(三)情况下所表现出的各种泄露行为。关于他人泄露申请内容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泄露日期、泄露方式、泄露的内容,并由证明人签字或盖章[3]。
若申请人已向法院提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诉讼,应将案件受理通知书或终审裁判文书一并提交。
(三)证据提交的期限
若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已经获知泄露行为,应当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在申请书中声明,并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若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得知泄露行为,应当在得知情况后2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能享受新颖性宽限期。
北京12330提请当事人,宽限期仅为《专利法》所规定的一个补救措施,其保护是有限的,当事人在申请专利之前,还应注意自身技术秘密的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第24条
[2] “优先权日”参见: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fw8o7gFis24XnZlVH9eSdYNfJS_W9wsCg48x7kAzYb32gYxT22zq0DDCbDXBouX0Q7N8Z1TUjfD9blpwa7vOzK
[3]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3.3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