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2330月度信息分析公示(2017年1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效力及作用

  近日,有咨询人询问:其与专利权人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是并没有到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合同是否生效,备案有什么作用?

  一、备案对于合同生效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4条第2款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备案并不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生效要件,未经备案并不影响合同的生效。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作用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虽然不需备案即可生效,但是在实践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过备案可以产生以下作用:

  (一)专利实施信息公开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设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数据库管理备案数据,提供公众查询的服务。社会公众通过专利实施许可备案的检索查询,有利于专利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二)可作为侵权赔偿的参照标准

  经过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性质、范围、时间、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确定侵权纠纷赔偿数额时的参照。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三)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是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例如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第1款第2项中要求被许可人在办理向外国许可人支付许可费时,需提供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回执。

  (四)对抗善意第三人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参照《最高法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9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所产生的效力,亦可参照该司法解释理解为:没有经过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北京12330提示,在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应及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合同备案,以便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

  1、宁立志、盛赛赛:《论专利许可与专利转让的对抗与继受》

  2、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许可备案和质押登记常见问题》http://www.sipo.gov.cn/ztzl/ywzt/zlzydjyxkba/bszn/201401/t20140125_901035.html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