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咨询人询问:其在国外新申请一项发明专利,现就同一专利向中国申请发明专利,咨询优先权的适用条件及期限等问题。
优先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具有优先于普通权利行使与实现效力的某些权利。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两种。
一、外国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根据两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国际公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在特定期限内,又就同一发明向另一国提出申请专利时,有权将在前一国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一国提出申请的申请日。
根据《专利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申请外国优先权条件包括:
(一)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
(二)就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申请人应当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申请;就外观设计而言,申请人应当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提出首次申请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应当是同中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二、本国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国提出正式的专利申请后,在特定的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在该国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有权将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根据《专利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申请本国优先权条件包括:
(一)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二)只适用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包括外观设计;
(三)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
此外,根据《专利法》第30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北京12330提醒,享有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在优先权期限内,及时提出优先权申请,从而更好地实现对自己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