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2330月度信息分析公示(2016年7月)

 增强”用户体验”的创新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北京12330接听的咨询电话中,咨询人询问互联网经营者以增强“用户体验”为目的的创新是否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文将结合目前互联网领域常见的增强“用户体验”的方式进行简要分析。

  一、互联网环境下的“用户体验”

  “用户体验”(User Experience,简称UE)是用户在使用一个产品或服务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主观心理感受。广义的“用户体验”还包括售后服务。

  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商业模式的不断发展,以增强“用户体验”为目的的技术与服务创新行为层出不穷。在互联网环境下,“用户体验”主要体现在用户和人机界面的交互过程。由于互联网是一个开放互通的环境,故互联网经营者在设计和应用程序过程中必定会与其他程序产生同质或交叉。此时,互联网经营者会通过采取相应技术设计,通过给予用户方便,增加自身网站或软件的点击量,获取商业机会。

  二、增强“用户体验”的创新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行业的目标追求就是增加点击量,无论是一般网站的设立还是互联网安全等专业行业。因此,互联网经营者之间或多或少都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同时,互联网经营者在经营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都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增强“用户体验”是互联网经营者获取更多点击量、吸引用户的必然做法,如果在创新或使用新技术的过程中,互联网经营者没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侵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就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常见增强“用户体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告拦截。此方式表现为通过去广告软件、插件或设置链接,使用户快进、跳过视频贴片广告或屏蔽网站中自动显示的广告,以达到“净化”上网环境的体验。

  广告是互联网经营者合法、正当的商业模式。竞争者通过技术手段绕过广告,最终将用户吸引其设立的“净化”网络环境中或使用相关软件及插件,导致原网站正当、合法的用户流量被分散,构成不正当竞争1]

  聚合视频链接。此方式表现为通过链接技术(如APK技术),聚合各类视频网站的内容到同一软件上,使用户不必逐个登陆不同网站寻找目标视频,以达到简化搜索工序的体验。

  此方式存在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广电网环境中,在网络机顶盒、智能电视、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等智能设备上,提供直接观看正版视频网站的视频内容[2]。此时,用户将不会登陆到视频源网站,而是通过链接技术软件收看视频,导致原视频网站点击下载量,破坏视频行业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3]

  破坏软件功能。此方式表现为通过程序设计,阻碍给用户带来“不方便”体验的软件安装、阻碍软件运行、强行卸载软件等,以达到操作“流畅”的体验。

  此方式通常发生在互联网安全行业,互联网经营者以自身认为的用户偏爱“标准”,在安全软件中向用户提供修改软件、破坏协议的功能,或者直接阻止其他软件的功能实现。若是出于保护用户等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在特定情况下不经其他互联网经营者同意,可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运行[4]。否则,此干扰行为已突破安全软件的合理运行边界,违反行业准则侵害他人合法经营,构成不正当竞争[5]

  爬取他人信息。此方式表现为通过蜘蛛机器人程序(Spider Robot、爬虫程序)自动爬取网页并集合文档信息,以达到全面获取资讯信息的体验。

  当蜘蛛机器人程序自动爬取信息并汇集展现时,用户通常不会再次浏览信息源网站,从而导致信息源网站的点击量会因爬取行为会产生影响。蜘蛛机器人程序所爬取的信息是信息源网站生产、搜集和使用过程中的辛勤付出,此爬取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不劳而获”的特点,构成不正当竞争[6]

  设计顺应用户习惯的功能。此方式表现为通过设置符合用户“习惯”的程序功能,将用户欲达到的互联网搜索目的提前实现,以达到快捷获取信息的体验。

  此方式通常发生在用户通过搜索引擎查询信息的过程中,互联网经营者以自身认为的用户“习惯”,将搜索建议在新建立的下拉菜单、提示框中展现,并诱导用户点击该下拉菜单、提示框中的搜索建议进入自己的网站获取信息,从而避开搜索引擎的检索功能。此时搜索引擎的潜在点击将被分流,用户的知情权也会受到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7]

  但是,有必要指出的是,互联网领域处在高速发展之中,新的商业模式或经营方式层出不穷,相对于不断出现又快速变化的商业模式或经营方式,公认的互联网商业道德的形成和发展需要一定的时间[8]。上文所述案例仅为一些常见的增强“用户体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具体情况还应结合个案情况并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宗旨进行综合判断。

  北京12330提示:互联网鼓励技术创新、服务创新,以增强“用户体验”为出发点的技术开发与商业推广是推动互联网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在创新过程中,互联网经营者也应在不跨越合法权益边界的情况下,有义务去共同营造一个严守诚实信用、健康有序的互联网环境。

  参考文献:

  1.阑夕,《以守护的名义?互联网安全行业“不正当竞争”边界何在》,载于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2014年3月7日。http://www.chinaeclaw.com/show.php?contentid=19965

  2.刘吟秋,《广告快进:以用户需求之名的不正当竞争》,载于中国法院报,2016年4月11日。http://rmfyb.chinacourt.org/

  paper/html/2016-04/11/content_110683.htm?div=0

  3.王咏东,《百度诉搜狗输入法不正当竞争案的一点思考》,载于思博知识产权网,2015年5月15日。http://bbs.mysipo.com/

  thread-112874-1-1.html

  4.小于根号三,《放过“用户体验”,请直面不正当竞争》,载于微信公众号知产力,2015年12月17日。http://www.zhichanli.com/

  article/21188

  5. 郭畅,《屏蔽互联网广告的竞争法责任分析 —以“优酷诉金山案”为例 | 专题》,载于中国民商事法律网,2015年12月13日。

  http://www.civillaw.com.cn/zt/t/?29902

  [1] 【参考案例】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优视科技有限公司等UC浏览器快进广告不正当竞争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 《“VST盗链”二审宣判爱奇艺胜诉 “视频聚合盗链”属不正当竞争首次获司法认定》,载于北青网。http://news.ynet.com/3.1/1605/04/11262634.html

  [3] 【参考案例】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VST全聚合”软件不正当竞争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4] 石必胜,《互联网竞争应遵循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载于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6/id/1314247.shtml

  [5] 【参考案例】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插标及修改搜索提示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6] 【参考案例】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杰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百度地图爬取大众点评网信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7] 【参考案例】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输入法下拉菜单不正当竞争案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8]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京知民终字第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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