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咨询人询问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该如何取证。下面,围绕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三类知识产权,就侵权纠纷证据的内容和取证方式做简要分析。
一、证据内容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当事人需要提供的证据通常包括权利证明、侵权证据和损害赔偿证据。其中,权利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自己具有维权主体资格的证明;侵权证据指的是能够证明侵权人实施了或者正在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损害赔偿证据指的是能够证明侵权人在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失的证据。根据知识产权类型的不同,证据内容也有所区别。
(一)侵犯专利权案件
1.权利证明
当事人所提供的权利证明主要包含证明自己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此外还需证明涉案专利在中国合法存在,且专利权处于有效保护期限内。需要提供的证据如专利权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等;专利权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等。如果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由于授权时未经过实质审查,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2.侵权证据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违反该条规定的行为则为专利侵权行为。证明侵权行为存在的证据主要包括侵权人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即直接证据;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和使用者明知该产品是侵权产品而仍然进行销售和使用的证据;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就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对比,说明其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构成侵权证据等。
3.损害赔偿证据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根据该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证据,主要需要证明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因专利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金额。例如专利权人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的证据,以及企业多付处的费用或及减少收入等损失。
(二)侵犯商标权案件
1.权利证明
当事人所提供的权利证明主要包含该当事人是该商标权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该商标权在中国合法存在,并在商标权的有效保护期内且可被依法行使。如商标注册证及续展手续、驰名商标认证书或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判决书等。
2.侵权证据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七十六条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解释,主要包括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等七种行为。侵权证据主要包括涉嫌侵权方生产或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产品说明);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发票、买卖合同、视听资料等;涉嫌侵权方目前使用的网页、企业产品广告、企业名片等。
3.损害赔偿证据
关于侵犯商标权的损害赔偿证据,主要是证明因商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商标法》第63条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三)侵犯著作权案件
1.权利证明
著作权与商标权、专利权需要经过相应行政机关审查授权不同,其权利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需要提供的权利证明,可以是著作权登记证书,此外,作品底稿、原件、底片、合法出版物、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都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存在的初步证据。如存在继受、转让和赠与取得的情形,作为继受权利人,转让、赠与合同或协议或法院判决等也可作为证明著作权存在的证据使用。
2.侵权证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进行了详细解释。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类型,既包括财产权利,又可能涉及人身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内容进行了规定。侵犯人身权利的证据主要包括证明侵权人发表在后的证据;侵权人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证据等。侵犯财产权利的证据主要包括侵权人利用网站、图书、视频等形式,对著作权人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的证据;此外,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使用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凭证等也可作为证据使用。
3.损害赔偿证据关于侵犯著作权的损害赔偿证据,主要是证明因著作权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包括当事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侵权人应当赔偿当事人损失的数额计算方式。
二、取证方法
(一)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因当事人较为了解自身权利及产品特点、技术特征及行业所涉及的范围,所以自行取证目标性较强。而律师调查取证则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更专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因此建议两种基本方法应相互结合,相互补充。
(二)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的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效果是相同的。因此,当事人如能在诉前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应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三)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及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六条和《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通常分为三类: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
(四)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商标法》第六十二条和《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相应的行政机关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五)申请海关调查取证。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如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借助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所进行的调查及认定来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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