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2330月度信息分析公示(2018年1月)

  活动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

  
近日,某企业咨询,能否将所策划活动的名称通过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本文就活动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做简要分析。

  活动名称一般在大型的年会、音乐节、旅游节等大型活动中使用,为的是增加活动的知名度,实践中,一般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类知识产权保护活动名称。

  一、商标权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活动名称可以注册文字商标或图文商标,注册后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禁止其他经营主体在同类或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活动名称开展活动。如果活动名称通过在先使用并取得一定的知名度,他人抢注商标时,在先使用人可以对抢注商标提出异议,并尽早提交相应类别的商标注册申请。注册活动名称商标时,可以选择的类别一般为35类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或第41类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等。

  二、著作权

  因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需要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通常情况下,因为活动名称在独创性上很难满足《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因而通常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活动名称虽然难以单独拥有著作权,但是如果将活动名称和与活动有关的图形组合或者将活动名称转化为艺术字体和图案的新的表达形式就可能拥有较高的独创性从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此时应及时办理著作权登记,例如“中国国际汽车用品展览会展会标志”的文字和图案作为美术作品均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三、特殊标志

  如果是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其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可以通过特殊标志登记进行保护。例如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将含有“北京2022”字样的名称进行特殊标志登记加以保护。

  四、反不正当竞争

  当他人利用相同的活动名称或者相似的活动名称进行经营活动时,当事人可以主张不正当竞争来维护自身权益。例如,“云南映象”是广为人知的原生态民族歌舞集,如果此时有第三人以“歌舞集——云南映象Ⅱ:地平线上的香格里拉”的名称举办歌舞演出活动,这种“搭便车”的行为就涉嫌触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相同或相似的名称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第三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12330提醒广大咨询人,举办大型活动之前一定要重视活动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根据需求通过注册商标、著作权登记等方式对活动名称进行全方位的立体保护,以减少和避免侵权纠纷,一旦发生侵权后,迅速固定证据,采取调解、行政或司法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服务热线  13366328338
服务热线  13366328338 服务热线 400-1011-028
手机二维码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