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2330月度信息分析公示(2016年8月)

 简述发明专利临时保护问题

  一、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的概念

  《专利法》第13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从发明专利公开后到发明专利授权之前,此段时期对专利申请的保护,一般称之为“临时保护”。

  二、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的合理性

  我国对发明专利权申请实行的是 “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更好的符合“公开换取保护”这一专利基本原理,并且可以加速专利信息的交流,从而避免重复开发并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但是这一制度也导致了公开和授权时间上存在间隔,根据《专利法》第39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生效之日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之日。从发明专利申请被公布到授权这段期间内,由于发明专利权尚未被授予,申请人身份并没有转变成专利权人,因此,不能给与其如同专利权人一样的保护。在此期间内,他无权要求第三人停止实施其发明,这导致《专利法》必须在公布发明专利申请之后为申请人提供一种“临时保护”。专利法给予发明申请人的这种临时保护是发明申请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设置一种利益平衡。如若不然,允许第三人在发明申请授予专利权之前任意实施已经公布的发明,就会明显损害发明专利申请人的利益,这样会使发明专利申请人研究新技术、新成果的积极性受到挫伤,进而阻碍新技术的传播与发展。

  三、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条件

  (一)须第三人的利用行为发生在临时保护期间

  临时保护期间,是从发明专利申请依法公布之日起,至授予发明专利权生效前一日止。依法公布既包括自申请满18个月公布,也包括根据申请人请求作出的提前公布。

  (二)第三人实施的发明落入发明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的保护范围宽,最后批准专利的保护范围窄,实施的技术方案只是落入公布时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而没有落入授权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则表明该技术方案没有获得专利保护,不必支付使用费。

  北京12330提示广大发明专利申请人,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后发现他人实施其专利申请的,应当将自己申请专利的事实及时通知该实施者,并要求支付适当的费用。实践中,实施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往往会以该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为理由,拒绝支付使用费。此时,专利申请人可以收集、保存相关使用证据,等到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可以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的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如果实施者在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未经授权进口、制造、销售、使用、假冒专利技术,发明专利权人可以以侵犯专利权为由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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