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12330在展会上收到多家企业咨询,询问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的产品被诉侵犯他人专利权后应当如何维权。
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合法的垄断权,未经允许,他人不得实施;标准是规范,需要普及才能实现其规范价值。通常而言,专利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与标准要求的技术方案完全一致,通常是将专利纳入了标准,即专利的标准化,或是根据标准的内容申请了专利。本文将结合上述两种情况,对实施涉及标准的专利权是否构成侵权做简要分析。
一、先获得专利权再获得标准
即某些专利中的技术方案被标准所采纳,成为标准的一部分,相关专利成为了标准中的专利。在我国,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
推荐性标准又称为非强制性标准,是指在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推荐性的一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被诉侵权人以实施该标准无需专利权人许可为由抗辩不侵犯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同时,该条还规定,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该专利的实施许可条件时,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例如,张晶廷诉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其推荐性标准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2012)民提字第125号],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原告履行了专利披露义务,被告实施该专利,应当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并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支付许可费。
强制性标准,是指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根据2013年国家标准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但在制定标准时,标准涉及专利的权利人应当对专利信息进行披露,并依据《规定》第九条对专利的许可方式作出明示。此时,如果行使该专利,需要根据专利权人明示的许可方式确定;当专利权人不同意免费许可和收费许可两种方式的,根据《规定》第十五条,应当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部门和专利权人协商专利处置办法。
二、先获得标准再申请专利权
将已经成为标准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例如,在2003年袁利中与扬中市通发气动阀门执行器厂、扬中市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告袁利中在熟知相关球阀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将该球阀技术恶意申请并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继而控告他人侵犯其专利权。最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并构成恶意诉讼,被告不构成侵权行为。
因成为国家标准的技术方案其本身已属于现有技术,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时关于“新颖性”的要求,当发生此类情况时,被诉侵权人可以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126、127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术标准的制定参与人,将在上述标准的起草、制定等过程中明确知悉的他人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构成“恶意取得专利权”的有关条款,作为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的抗辩。此时,法院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12330提醒相关公众,在处理涉及标准的专利侵权时,应当对该专利和标准的关系进行分析,进而确定应对策略。(北京12330 虎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