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2330月度信息分析公示(2017年10月)

 职务发明中的权属及奖酬纠纷应对

  近日,有咨询人询问,在完成单位技术开发或其他工作任务时,发生职务发明的权属和奖励报酬纠纷,该如何应对?

  一、职务发明的认定

  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属于职务发明的情形共有三种:一是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是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是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依据上述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这里的“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主要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在实践中,判断是否为职务发明,一方面要就发明人是否是在本职工作或单位布置的工作任务中完成职务发明进行判断,一般以用人单位的任职规定或确定的职责范围等作为依据。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要提供证据证明发明人是否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如有关资金支出凭证、实验数据、完成职务发明的有关设备条件等;但诸如策划书、销售合同、营销方案、产品包装等一般不认为是用人单位提供物质条件的情形。

  二、职务发明中的权利归属问题

  我国《专利法》第6条对职务发明中的权利归属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单位就权利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照约定;未约定的单位为申请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三、职务发明中的奖励和报酬问题

  《专利法》第16条在原则上规定了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6条明确了对职务发明中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或制定专门的单位规章制度协商给付报酬的奖励或者数额。

  对于未约定的情形,《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7条、78条对职务发明公告和职务发明的实施中规定对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报酬或奖励。对于职务发明的奖酬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北京12330提醒:单位要求员工完成技术开发等工作任务时,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工作任务,并就研发成果和基于研发成果获得的知识产权归属进行约定,降低发生权属纠纷的风险。对于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问题,单位可以制定相关制度,要求员工学习。此外,对于发放的奖励和报酬要进行记录并留存凭证,以减少纠纷的发生。(北京12330 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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