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审结一起侵犯专利新产品及生产方法的知识产权案件

     近日,二中院审结了原告坦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坦萨公司)、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坦萨(中国)公司)诉被告北京宇涵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涵世纪公司)、被告成都匹克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匹克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专利新产品及生产方法的侵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三十万元。

  原告坦萨公司是ZL03154700.1号“地栅和制造地栅的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涉及的是维护植被时要使用的地栅产品及其生产方法。原告根据该专利方法制造的“三向土木格栅”经武汉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查新检索中心、中国土木合成材料学会中国委员会和中国土工合成材料工程协会等机构的评定,属于新产品,并被授予产品创新奖。被告成都匹克公司在互联网上宣传推广了“三向土木格栅”产品,并向宇涵世纪公司销售。原告诉至二中院,认为成都匹克公司制造了侵权产品,该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产品专利的保护范围,同时,原告还认为,涉案专利产品属于新产品,对于制造侵权产品使用的方法,应当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二中院在审理该案时,考虑到技术具有一定复杂性,故在庭审中,就产品的技术比对工作,要求原告提前制作了部分幻灯片,并使用投影仪进行了详细说明。二中院在判决中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属于侵权产品。二中院还当庭认定了原告的“三向土木格栅”产品属于新产品。作为侵权产品的制造者,被告成都匹克公司未提供其制造侵权产品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据,故本院依法推定该公司使用了涉案专利产品的制造方法,其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0万元。

  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服务热线  13366328338
服务热线  13366328338 服务热线 400-1011-028
手机二维码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