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咨询人询问离职员工泄露原单位的企业客户信息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该问题涉及到商业秘密中经营信息的构成与保护。本文将从商业秘密保护的经营信息的范畴、保护方式、侵犯经营信息的行为要件和法律责任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商业秘密保护的经营信息的范畴
《反不正当竞争法》[1]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除技术信息外,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通常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实践中,经营信息范畴十分广泛,无论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运营模式,还是对外在市场竞争中所收集掌握的各类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权利人通过采取保密措施使其不为公众所知,都构成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
因此,本文提及的客户信息如果是经营者与特定客户经过一系列市场行为所获取的交易习惯、特定需求、价格底线等非行业普遍公知的信息,并通过保密措施保护,满足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要件,则构成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
二、经营信息的商业秘密保护方式
在经营信息尚处于保密状态且具有实用价值的前提下,为防止信息泄漏应当采取与其商业价值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保密措施是权利人就相关经营信息采取保密意愿的具体体现,也是最能够通过证据加以证明的。同时,还是间接证明相关信息存在秘密性和价值性的重要支持[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以下情形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三、侵犯商业秘密中经营信息的行为要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中经营信息的行为包括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经营信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的信息;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经营信息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经营信息。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四、侵犯商业秘密中经营信息的法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可能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行政责任,即权利人向工商机关提出查处侵权行为的请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和行政法的原则,如果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后,就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但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12330提示:相较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是权利人非常容易忽视的商业秘密。除上文中提及的采取保密措施外,权利人需特别注意加强对员工的商业秘密管理,在招募新员工时进行适当的知识产权背景调查,以避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对离职的员工进行相应的知识产权事项提醒,涉及核心知识产权的员工离职时,应签署离职知识产权协议或执行竞业限制协议[3]。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 长昊律师事务所,《企业经营类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司法认定》,载于微信公众号“商业秘密律师”,2017-10-23
[3]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